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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拒绝接收物料,涉诉后发现物料缺失,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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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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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拒绝接收物料,涉诉后发现物料缺失,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原创】文/汐溟
在影视作品版权转让关系中,接收物料一般是受让方的权利,怠于行使通常不会有严重后果。但是,如果受让方恶意拒收转让方物料,迫使转让方送达不能,涉诉时发现先前未能送达的物料缺失时,转让方是否构成违约?应由谁承担责任?
甲乙签订电视剧版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某电视剧版权完全转让给乙。甲应在2021年1月30日前将所有物料交付给乙。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函。甲不认可乙解除通知的效力。
2021年1月15日,甲公证向乙送达物料,被乙拒收。根据公证书显示,公证书附件中包含《送达接收单》,显示内容包含协议中约定的物料等。后双方涉诉。诉讼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公证送达的物料进行勘验。乙认为协议约定的物料缺失,甲构成根本违约。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本文认为,应该从乙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两个角度来分析,如果《送达接收单》中列明的物料中包含乙所主张的物料,但内容中实际上没有,则甲交付物料缺失,乙主张的事实属实;如果乙所称缺失物料与《送达接收单》无对应关系,则乙的主张的事实无法确认。该两种结果,都可以结合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确定甲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基于合同约定,受领物料是乙的权利,乙拒绝接收物料,怠于行使权利,具有过错,如果因此而产生不利的后果,应由乙自行承担。又或者,当乙怠于行使接收物料的权利时,对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便已有承担的责任。
其次,特定条件下,受领给付也是债权人的义务。该案中,合同约定,甲交付物料后乙支付该期版权转让费,在此,受领物料为乙支付版权转让费的条件。乙受领物料不仅是乙的权利,也关系到甲能否获得版权转让费。此时,乙受领物料的行为具有债务的性质,对其违反,将承担比怠于行使权利更为恶劣的后果。
再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有条件。当事人以不正当的方式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受领物料是支付版权转让费的条件,乙拒绝受领物料便可阻止版权转让费支付义务。但如前所述,如果受领物料是乙权利,乙怠于行使违反诚信,若为义务,拒绝履行构成违约。据此,乙拒绝受领物料具有不正当性。当其拒绝接收时,视为甲已经交付且合格,乙应支付当期版权转让费。
第四,合同通常约定有验收期,即便未作约定,按一般的习惯,受让方也应该在合理期限内验收。至涉诉时,乙被迫验收物料,该期限显然已经超出合理的范围,应视为验收期已经过。通常情形下,在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物料合格。
第五,验收以接收为前提,乙拒绝签收物料,一方面可视为其放弃验收权,自公证送达被拒之日视为甲交付了合格物料;另一方面,乙虽拒收公证物料,但也可随时主动联系公证处,领取并验收物料,其仍有验收的可能,但乙主动放弃。乙既已放弃验收权,自当承受物料不合格的后果。
最后,乙拒绝接收并验收物料的目的,是以该不作为的方式终止合同的履行,乙向甲发出解除通知,未获甲同意,故乙拒收物料,以期事实上终止合同。
由此产生两种后果:第一,如果乙后期在诉讼中发现物料缺失问题,且该异议主张得到支持,则意味着乙可以以前述不当的方式终止合同的履行,而无需承担不利后果。该种有违基本诚信的行为,不该纵容;第二,对甲而言,如果乙长期拒绝验收物料,甲为乙的验收需准备相应的条件,如保管所需的物料等,无疑会加重甲的履约成本。而该成本的增加系因乙的过错或违约行为所致,由甲来承受成本实际上是要求甲来承担乙的过错及责任,有违公平的精神。
综上,基于诚信的精神及公平的原则,即便乙主张的事实属实,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易言之,即便甲交付的物料有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