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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影片报审事务,委托方又直接与第三人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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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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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影片报审事务,委托方又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三方之间是何种关系?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之间就影片的代为报审达成协议,但受托方并未亲自报审,而是由第三人直接处理报审事务。此后,委托方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委托报审合同。那么三方之间是什么关系?转委托、共同受托还是重复委托?
案情
甲口头委托乙代为处理影片报审事务,并向乙支付报审费。乙委托丙具体处理影片报审工作,由丙向国家电影局提出报审申请。此后,在乙的安排下,甲、丙签订委托报审协议。但未约定报审费,为配合丙报审,甲为其出具报审所需的资料。履行中,丙报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支付。
问题
该案中,甲、乙、丙之间是什么关系?
评析
委托关系中,转委托、共同受托以及重复委托的性质各异,效力也不同。
首先,转委托是受托人将委托人的事务转交给第三人处理。《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第三人。如果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第三人,就不构成转委托,而是构成重复委托。只有在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次受托人时,才能称为转委托。在转委托关系形成之后,受托人并没有完全退出委托关系,但是其处理事务的主要权限已经转移给次受托人,由次受托人行使,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归属于委托人。
第二,次委托人是基于转委托权而选任的。转委托权,是指受托人选择第三人作为次受托人的权利,第三人因为受托人行使转委托权而成为次受托人,其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直接来源于受托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次受托人的权利不能超过受托人的权限。
第三,受托人和次受托人并不是委托人的共同受托人。因为转委托产生原因在于受托人因为时间或能力等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完成委托人的事项,所以才由受托人委任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由第三人从事委托事项并直接对委托人负责。在转委托关系产生以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基本转移给了次受托人,其不再处理委托事务,因此,不同于共同受托。关于转委托的条件,转委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取得授权同意或事后追认同意。关于转委托的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仍然有效,委托合同并没有解除,受托人仍然受委托合同的拘束。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效果归属于委托人。受托人虽然仍受委托合同的拘束,但已经不再承担受托人的全部责任。其不对次受托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只是对自己的选任和指示此受托人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
其次,共同委托,是委托人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委托中,数个委托人应当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所谓共同处理,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处理委托事务原则上只有经全体受托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最后,重复委托,是指委托人就同一事务先后订立两个委托合同,委托两个受托人同时处理该事务的情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重复委托不同于共同委托,共同委托中仅有一个委托合同,重复委托则是在数个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处理事务,存在多个委托合同关系。此外, 在重复委托中,先受托人与后受托人之间各自具有独立性,他们并未从事共同行为,因此,无需共同对委托人承担责任,而应就各自的处理委托事务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