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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电影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如何救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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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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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电影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如何救济?(一)
【原创】文/汐溟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后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甲公司退还投资款6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0万元。胜诉后,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公司未取得任何款项。丙与丁是甲公司的股东,各自认缴出资500万元,认缴期间至2026年1月1日,丙、丁均未实缴出资款。甲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660万元债务,乙公司应如何救济?
本文认为,乙公司可以对甲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该案中,甲公司不能清偿乙公司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乙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如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丙和丁作为甲公司的出资人,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尽管其认缴期限至2026年1月1日届满,但管理人有权要求丙和丁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各自的出资款500万元。若丙和丁具有出资能力,全部或部分缴纳出资款,则乙公司仍有清偿或部分清偿的可能。